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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分制学生成绩考核规定
WWW.GZSCX.COM 发布时间:2004-6-10 点击数:1128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学生培养目标的实现,提高教学质量,既体现教学内容的科学完整,又做到客观评价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树立良好的学习风尚,根据《贵州省财政学校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贵州省财政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和我校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考核方法及参考条件

(一)考核方法

学生课程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期终考核两类,含考试和考查两种。

1、平时考核是在平时教学过程中,由任课教师根据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提问、书面作业、专题讨论、阶段性测验等所作的成绩评定。平时考核有利于教师及时了解教学中的情况,改进教学方法,也有利于学生随时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根据考核内容可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2、期终考核是在学期教学终了时对学生进行的考核。期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一般实行考试,任意选修课一般实行考查。

3、考试课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开闭卷结合、口笔试结合、大型作业、写论文和心得体会等(实践课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军训教官确定),一般采用闭卷考试。需采用其他方式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会同教务科确定。

4、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由教务科组织统考,其他课程由任课教师组织考试。

(二)、参考条件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必须按规定参加考核,并经综合考核合格才能取得规定学分。

1、学生每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二分之一或缺交本门课作业二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并由教务科张贴公布。

2、未办妥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任课教师应根据上述考试条件在学期考试前审核学生考试资格,凡不符合考试条件者于考试前一周内将名单报送教务科。

二、命题与试卷管理

(一)命题

1、为了发挥考试在教学中的作用,各教研室、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做好学分制下的命题工作,适应教学的需要。

2、各门考试课程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规定,覆盖面应广泛,重点明确注意基本知识、方法、技能的考核。体现梯度,难易适中。不同类型的题目(概念题、判断题、计算题、问答题、论述题、综合题)应根据不同的科目有适当的比例。

3、命题应做到题意准确,条件完备,文字通顺。

4、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实行教考分离,由教务科统一安排命题,集中阅卷。其他课程暂由任课教师命A、B两套题,教研室和教务科确定选用,有条件时,实行教考分离。

5、命题教师应对所命试题,同时制定出评分标准。

6、教师所命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教务科。

(二)试卷管理

1、由教务科统一安排的命题和由任课教师自考所作的命题,须在考试前两周交送教务科印制。学校将对统考科目逐步建立试卷库,随机抽取期终考试及补考试卷。

2、试卷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对在试卷命题、审核、印制、保管工作中的舞弊和失职行为,学校将根据基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考试试卷,并及时将试卷及监考记录送教务科。

4、教考分离的试卷由教务科密封装订后,交所属教研室组织改卷、其他试卷交任课教师改卷。

5、所有考试试卷应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七天内连同学生成绩册送教务科保存。

三、成绩评定

1、教师对学生成绩评定应做到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力求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

2、教师在改卷中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做到公证合理,实事求是。实行考教分离的课程,必须集体阅卷

3、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的换算关系是: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4、学生在答题时具有创见性的可给予适当加分,以鼓励创新。

5、学生某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占有10%,期未考试成绩占90%。

6、体育课为必修课,各学期若有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但可以重修。期未考试内容、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教研室主任审校后报教务备案。学生因病、伤、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取得相关证明交教务科审核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或参加体育保健课。

四、考试纪律

1、任课教师应在停课复习阶段正确指导学生复习。教育指导学生正确对待考试。不得划范围,指重点。暗示和泄露试题内容。

2、学生因其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后向教务科申请缓考。凡擅自缺考者成绩按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政党补考,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3、考试时遵守考场纪律。答卷结束,由本人将试卷送交监考老师或按监考老师安排放于桌上,同时离开考场,不得影响其他考试同学。如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试卷一律作废,并按缺考论处。

4、任课教师必须在该课程考试结束(期末统考应在统考结束)后7天内将学生成绩册按规定要求填好后连同考试试卷送教务科,成绩统一上机。成绩上报后不得任意更改。如有差错,必须报教务科查正后更改。

5、考试成绩统一由教务科向学生公(或向班主任提供)。学生不得找老师查分数。特殊情况需要查分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教务科批准,由教务科派人查阅。

6、期终考试时,学校将成立考试巡查小组,对考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监考教师职责

1、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每场应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

2、考试前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并指导学生正确入座,检查学生学生证或考试证。

3、监考教师应坚守岗位,集中精力主持考试,对学生所提有关试卷问题,只回答印刷不清方面的问题,不得回答其他问题,更不能提示。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若发现作弊和其他违纪现象有权当场没收其考试卷,并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在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孝务科。

4、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送交教务科。

六、本规定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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