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一)、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实行学分制的目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
(三)我校2003年入校的高职(五年制)中职(三年制)学生开始施行本细则。
(四)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实现培养目标以及个性发展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
(五)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和训练的必要时间与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
(六)学生按教学计划的规定,修满所需学分,经综合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与学分设置。
(一)为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遵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相关要求,制定我校学分制各专业教学课程计划(详见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二)各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为保证学生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实践课程。选修课是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分为限定选修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
(三)学分计算以课程(含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综合实习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和训练课时为主要依据,公益劳动,国防教育(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折算一定学分。
(四)我校基本学制为三年制的普通中职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为170学分,基本学制为五年制的高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为280学分。
三、课程的选修与学分取得
(一)、学生按年级和专业班级在班主任老师及专业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及条件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各学期开课计划进行选课读。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应低于20个学分,最高不得超过45个学分。
(二)、学校在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前公布下学期各年级专业开课计划(必修课、选修课)及相应学分供学生选择。学生在每学期放假前二周前将所选课程报送教务科。教务科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学生选定课程后不得随意变动所选课程。
(三)、学生对所选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为考试课程,限选课程可以为考试课程,也可以为考查课程,任选课程一般为考查课程。(详见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进程表)。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考核成绩记载采用学分和学习成绩并记方法。
(四)、任课教师根据选修该课程学生的平时学习态度、考勤情况、平时作业、测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学生最终考核成绩。学校将逐步推行期末考试考教分离制度。
(五)、学生所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时,可以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后评定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补考后评定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对任意选修课补考不及格可再修或改修其他选修课。
(六)、学生参加国际、全国、省级、市级知识技能和文体等竞赛受到表彰和获得奖励的,按《贵州省财政学校学生参加校外比赛学分奖励细则》奖励学分(只作补充任选课学分)。
(七)学生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考试取得证书的折算为6个学分(只作补充任选课学分)。
(八)、学生通过相应层次或高一层次社会自学考试课程的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但应在学校该课程开考前提供考试成绩合格的相应证明,经学校认可后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九)、对学生学习难度较大,部份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英语、数学课程)采用A、B 两种教学考核类型,参加A种考试合格者,取得标准学分;参加B种考试合格者,取得标准学分的80%(每门课程学分取整数,折算后的小数四舍五入)。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三周将考试类型报教务科,学生选定考核类型后不得更改。
(十)、学校将逐步确定与其他同层次或高层次学校及办学机构学分互认方法。
(十一)、学生参加实践课程的学习,由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四、毕业与结业
(一)、学生修满某专业要求的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二)、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由班主任、学生科、任课教师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由学生科负责。
(三)、学生在校学习基本学制为:普通中职生三年,高职生五年,可推迟或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不超过二年。
(四)、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均在80分以上)的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其与第一专业相同课程学分可以互换(但第一专业的任选课学分不能换第二专业必修和限选课学分)。学生在第一专业毕业并修满第二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及限定选修课(含社会实践课程),获相应学分后(3年制不少于50学分),学校发给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五)、对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在课程修读方面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先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以后两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考核,成绩合格并经综合鉴定合格的,换发给毕业证书。
(六)、学校允许十六岁以上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对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提前就业或创业。学生在以后的三年内,经学校批准,可再回校继续学习,也可到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其他职业学校学习,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等,成绩合格,学校将折算为相应课程学分予以承认,学生累计修满规定学分后,经综合考核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超过三年的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五、学籍管理
(一)、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取消留级制度,学生在补修未合格课程时,可以同时选修其他必修课和限选课获得学分。
(二)、学生转学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已修的学分按我校与其他学校的学分互认办法予以承认。在普通高中已修读的相同课程经我校认可,可折算相应的学分。与我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各类职业学校相同课程的学分可以互相承认。
(三)、其他未涉及的学籍管理方面的事项,按我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