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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WWW.GZSCX.COM 发布时间:2004-6-10 点击数:950

根据教育部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定病愈者,于下学年开学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仍未痊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本人持学生证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各年级、各班对未按时注册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的第三天向教务科和学生科报告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对无故迟到的学生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次不按规定报到注册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第六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两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第九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并同时采用学分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是: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学生按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校采用总平均学分值统计法对学生进行评优考核。总平均学分值是用学生课程总学分积除以总学分数的商值。学分积是学生某门课程所得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试成绩的积。评优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

实行五级制记分的课程,在进行评优考核成绩排队时,不及格按56分计,及格按66分计,中等按76分计,良好按86分计,优秀按96分计。

第十条、考核成绩评定以期未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20%,期未考核成绩占80%

第十一条、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学期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集中阅卷。任选课有条件时,也将实行教考分离,暂不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后送教务科选用。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体育课的成绩以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及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等进行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取得相关证明经教务科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减少项目或免修。

第十三条、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应交作业总数1/2者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2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内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科。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向教务科申请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时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该课程的考核,不及格者可给予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无故缺考和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或协助作弊者,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自学某课程,由本人申请,经教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核成绩达80分(良好)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该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含实训、综合实习、毕业实习)学生必须参加,并按要求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对办理互认协议的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成绩和学分互认,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依据。

第十九条、凡因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可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一次。凡补考合格的其成绩注明“补考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操行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由班主任、学生科、会同有关部门及任课教师共同进行,由学生科负责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弹性学习时间的方法。各专业教学计划为学生选课的指导性计划,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量。各专业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大类。必修课包括文化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课,各专业学生必须修读。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是各专业根据专业需要和社会需求开设的反映知识结构要求的课程,各专业学生在本专业提供的限定选修课内选择一定课程修读。任意选修课是为扩展学生视野、扩大知识面所开设的可供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学生可在学校开出的本专业选修课中任意选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读课程应首先保证必修课,而后限定选修课,再为任意选修课。对有严格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修读顺序为文化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实践课在基本学制内一般按规定时间修读)。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必须先办理选课手续,经教务科审核,教学校长审批后方能生效。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否则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考核不及格(含一次补考)的课程,文化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允许重修,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均可以重修,也可以在同类课程中改修。重修和改修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并缴纳重(改)修费用。学生重修课程可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的修读和考试,也可申请免听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的考试或参加教务科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二十五条、修读课程选定后一般不办理改选、退选手续。特殊情况必须改选、退选者,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本人申请,经教学校长批准后报教务科办理手续。愈期不得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完成本学期规定学分学有余力,经批准可加选下学期(年)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允许学生对选定课程申请免修。经批准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但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及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2、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查实必须转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1、学生根据自己专长及爱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确有生理缺陷,必须转专业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办理手续规定:

1、转学学生向学校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

2、转专业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教务科审核,教学校长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转专业。

3、学生转学转专业应交纳一定的费用,转学学生必须先向学校交清在校期间的学费,然后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转学费,转专业学生必须向学校交纳规定的手续费。

4、学生入校学习满二年(含二年)以上,学校不予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

2、申请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3、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教学、实践等相关教学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过程中申请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1、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未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2、学生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

3、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经有关部门公证。学生离校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4、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过程中,应每半年向学校提交有关用人单位对其各方面的综合鉴定一次。

第三十三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含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二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批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后续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1、休学次数超过二次;

2、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退学学生的户口关系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九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必须请事假者,应持有关证明(学生请病假须有医务部门证明,请公假须有学生科或有关部门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办法见贵州省财政学校考勤办法)。

第四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奖励办法见贵州省财政学校奖励和处分办法,下同)

第四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4)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违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环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的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第四十六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九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实习),并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条、学校规定普通中职生在校基本学制为三年,高职生为五年。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学习者按有关收费标准收费就读。

第五十一条、普通中职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5年内,高职学生在8年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学分,发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可在离校后的二年内通过学校认可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十二条、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学分,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修读后续课程。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的毕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明。

第五十四条、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对口招生考试等,也可提前毕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职和中职学生,。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从2003年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2003年元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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