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2、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热爱专业,学好理论知识和技能。
4、坚持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公德。
6、诚实谦虚,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团结同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机密。
8、听从祖国召唤,服从组织安排,艰苦奋斗,志在四方。
二、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摘要)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定病愈者,于下学年开学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仍未痊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本人持学生证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各年级、各班对未按时注册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的第三天向教务科和学生科报告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对无故迟到的学生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次不按规定报到注册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第六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两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 成绩考核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第九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并同时采用学分制记分。
学生按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考核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80%。
第十一条、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学期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集中阅卷。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体育课的成绩以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及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等进行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取得相关证明以教务科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减少项目或免修。
第十三条、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应交作业总数1/2者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2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任课教师应于考订前一周内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科。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向教务科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该课程的考核,不及格者可给予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无故缺考和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或协助作弊者,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由本人申请,以教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核成绩达80分(良好)以上者,以学校批准,可免修,该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含实训、综合实习、毕业实习)学生必须参加,并按要求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对办理互认协议的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成绩和学分互认,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依据。
第十九条、凡因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可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一次。凡补考合格的其成绩注明“补考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操行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由班主任、学生科、会同有关部门及任课教师共同进行,由学生科负责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三) 课程的选修、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弹性学习时间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读课程应首先保证必须课,而后限定选修课,再为任意选修课。对有严格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修读顺序为文化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实践课在基本学制内一般按规定时间修读)。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必须先办理选修手续,经教务科审核,教学校长审批后方能生效。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否则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考核不及格(含一次补考)的课程,文化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允许重修,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均可以重修,也可以在同类课程中改修。重修和改修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并缴纳重(改)修费用。学生重修课程可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的修读和考试,也可申请免听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的考试或参加教务科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二十五条、修读课程选定后一般不办理改修、退修手续。特殊情况必须改选、退选者,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本人申请,经教学校长批准后报教务科办理手续。逾期不得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完成本学期规定的学分学有余力,经批准可加选 下学期(年)的课程,以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允许学生对选定课程申请免修。经批准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但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及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四)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查实必须转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学生根据自己专长及爱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学生确有生理缺陷,必须转专业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办理手续规定:
1、转学学生向学校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
2、转专业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教务科审核,教学校长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转专业。
3、学生转学、转专业应交纳一定的费用,转学学生必须先向学校交清在校期间的学费,然后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转学费,转专业学生必须向学校交纳规定的手续费。
4、学生入校学习满二年(含二年)以上,学校不予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令其休学,交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
2、申请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3、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教学、实践等相关教学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过程中申请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1、 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未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2、 学生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
3、 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经有关用人单位对其各方面的综合鉴定一次。
第三十三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含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二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批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后续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1、 休学次数超过二次;
2、 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不休学者;
3、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 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退学学生的户口关系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六)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九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活动都应按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必须请事假者,应持有关证明(学生请病假须有医务部门证明,请公假须有学生科或有关部门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办法见贵州省财政学校考勤办法)。
第四十一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奖励办法见贵州省财政学校奖励和处分办法,下同)。
第四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 违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 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德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的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第四十六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七)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九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实习),并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条、学校规定普通中职在校基本学制为三年,高职生为五年。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学习者按有关收费标准收费就读。
第五十一条、普通中职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5年内,高职学生在8年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学分,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可在离校后的二年内通过学校认可 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十二条、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学分,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修读后续课程。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的毕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明。
第五十四条、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对口招生考试等,也可提前毕业。
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的活动。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献身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 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现象,正确评价各种社会思潮。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现象,正确评价各种社会思潮。
3、 树立法制观念。
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对不良现象敢于批评指正,对违法行为敢于斗争,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4、 树立良好的个人品质。
坚持集体主义精神,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互助、谦虚有礼、举止得体、诚实守信、拾金不昧。正确把握异性之间交往分寸,在校期间不谈恋爱。
5、 形成健全的心理素质。
诚实正直、谦虚宽厚、勇敢坚毅、锲而不舍、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处理好在学习、成才、择业、交友、生活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增强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6、 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
讲究卫生、穿戴整洁、大方得体。不打架斗殴,不拉帮结派,不讲粗言秽语,不说低级下流话,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不唱不健康歌曲,懂得现代文明生活方式和交往礼仪。
7、 勤学苦练,刻苦钻研。
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懂得职业道德。按时独立认真完成作业;测验、考查、考试不作弊;积极进行各种实践活动和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个人动手能力。
8、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爱惜粮食,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借物归还,损坏赔偿。
9、 热爱劳动,增强体质。
做好值日工作,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10、 遵守校规校纪。
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学校纪律。参加集会安静听讲,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观看文体比赛,行为要文明,不起哄喧哗;遵守食堂和宿舍的管理制度,有序就餐,按时休息。
四、学生仪表着装规定、校园礼貌守则
1、 注意仪表着装,做到朴素、端庄、整洁大方。学生在校上学期间及参加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时必须穿着校服,并将校牌统一带在左胸前。
2、 颜面朴实,发型大方,男生不准留长发,不蓄胡须,女生不涂口红、不画眉、不染指甲、不涂脂抹粉、不蓄披肩发(长发要扎辫)。
3、 学生不得烫发、染发,不得佩带项链、耳环、手镯、戒指等饰物。
4、 不得穿拖鞋、裤衩、背心进入教学区。
5、 不得披衣、不得歪戴帽子。
6、 保持个人整洁,注意仪表仪态,穿戴符合学生身份。按规定穿着校服。
7、 尊敬师长,见面行礼,主动问好。回答老师问话时要起立,接受师长递交的物品或向师长递送物品时用双手,表示尊敬。
8、 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9、 使用礼貌语言,尽量讲普通话,不说粗言秽语。
10、 上、下楼梯靠右行,遇到老师或外来参观人员时,主动让路问好。
11、 有事进办公室要先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才可进入。办公室无人时不要进入。
12、 答应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要表示歉意。妨碍别人要道歉,被人妨碍不计较。得到别人的帮助时要表示谢意,麻烦别人时要说“请”。
13、 参加集会、讲座、活动时,讲究礼貌,注意礼仪。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进出。必须进出时,动作要轻,观看演出时,应在节目间息时间进出。报告、讲座、演出结束后,要主动热情鼓掌,让台上人员先行;观看比赛时,给双方鼓掌。
五、学生考勤规定
1、 学生上课、自习、实习、规定的集体活动都要实行考勤。
2、 缺勤项目分: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公假等六项,前二项以次数计算,后四项以节数计算。
3、 学生有事生病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假者均以旷课论。迟到、早退超过十五分钟以旷课一节论。
4、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予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应有医生证明。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二天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送学生科批准备查;三至五天内由学生科签署意见后报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五天以上由校长批准。期满返校应按批准手续销假,否则以旷课论。
5、 上课时由科任老师和副班长共同负责考勤;实习和专业性参观由指导老师和副班长(组长)共同考勤;规定的集体活动由班主任和副班长共同负责考勤;自习课由副班长负责考勤,不得弄虚作假。值日领导、学生科、班主任进行检查和抽查。
6、 各班每周公布考勤情况,副班长每周统计一次考勤情况,由班主任签阅后送学生科备查。
7、 凡请假超过学期总周数三分之一者应作休学处理。休学时间为一年。休学一年不按期返校者以自动退学论。
8、 凡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达十节以上者,迟到、早退二十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二十节以上者,迟到、早退累计四十次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学生德、智、体综合量化考核试行办法
一、 学生个人量化考核办法
学生个人综合量化考核由德、智、体三个部分构成,分别占40%,50%、10%。
(一) 德(操行分):
1、 学生在校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基本分为60分,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加减分。加分至100分为止。
2、 加分条件:
A、 在社会实践,入学军训,义务劳动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校表彰者、加5分,参加义务劳动一次加0.5分至2分;
B、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表彰者,加5分;
C、 校团委、学生会干部、《校园报》编辑室、校广播室成员,一学期内工作努力,无违纪者,加4分;
D、 班、团干,一学期内工作努力,无违纪行为者,加2分;
E、 参加市级以上各项比赛,获得名次者或荣誉称号者,分别加6分、8分、10分;参加本班第二课堂,并做出成绩者加1分(与学习有关);
F、 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比赛获名次者,加1至3分(按获奖情况);
G、 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全校性活动中获名次者,加2分;
H、 积极为学校宣传墙报、橱窗、《校园报》供稿者(累计前5名,由宣传部统计)加3分;参加本班黑板报编排组织者,每次加2分;
I、 在学校寝室卫生评比活动中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
J、 全学期无旷课、病事假、迟到、早退者,加3分;
K、 其它表现加分(附依据)。
3、 减分情况
A、 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社会实践、义务劳动、入学军训等活动,或在以上活动中表现较差,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及处分者,分别减3.5分;
B、 无故不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活动者,减3分;
C、 破坏校园、教室、寝室公共财物者,减3分;
D、 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等,减3分;
E、 酗酒闹事、抽烟、打架斗殴、赌博、盗窃、舞弊,视情节减5至10分;
F、 无故缺旷(正课、两操、珠算练习、晚自习)者,每人每次减1分;迟到1次0.5分,早退1分,病假0.5分,事假1分;
G、 在寝室卫生评比中,倒数三名的寝室,其成员每人每次减1分;
H、 男女生互串寝室,浪费水电(含使用电炉)者,减1分;
I、 故意刁难,阻挠校团委、学生会干部的检查、评比等工作的,包括班级工作减1至5分;乱倒污水扣2分;
J、 除以上各项外,受学校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5至10分。教室、寝室、卫生区域,评比差减1分。
K、 违反《封闭式管理规定》的,与校门卫发生冲突,阻挠门卫正常工作者,扣5分,情节严重者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4、 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将每个学生得分情况进行统计,分为四等:90至100分为优;76至89为良;60分至75分为中;60分以下者为差。并记入学生卡片。
(二) 智:本项积分由学生本人考试成绩+附加分构成
1、 评定方法:
智育考核成绩=(全期各门考试课累计成绩/课程门数)×60%+(全期各门考查课累计成绩/课程门数)×40%+附加分
2、 附加分:
A、 在各级各类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性论文或经验性文章,按全国性、省级、市级分别加10分、7分、5分。
B、 珠算定级能手能级,加10分。
3、 说明:
A、 本项考核时,体育成绩除外;
B、 考查课四级评分折算为标准分:
优 95分、
良 85分、
及格 70分、
不及格 40分;
C、 评分依据以期末各科综合评定成绩为准,补考成绩不算;
D、 考试舞弊,成绩以零分计算。
(三) 体:
1、 评定方法:
体育考核成绩=体育考试成绩+附加分
2、 附加分:
A、 在省级以上各类比赛中获奖,按名次分别加2至10分;
B、 在校级运动会(赛)上获奖,按名次分别加1至5分;
C、 两操、体育课全勤、加5分。
3、 减分:
A、 早锻炼、课间操每缺旷一次扣1分,事假、迟到一次扣0.5分,早锻炼、课间操不按有关要求进行,受批评者每次扣5分,考勤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扣10分;
B、 毕业班未开体育课,以80分为基础分,在此基础上加减分。
(四) 德、智、体综合量化评分方法:
综合量化分=德育(操行分)×40%+智育成绩×50%+体育成绩×10%
以上考核由班主任组织实施,学生科将有关部门统计整理的加减分情况交各班主任,班主任统计完后交一份到学生科。
学生综合考核成绩是评选“三好生”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学生干部一学期内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解除其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学生毕业时,各项考核成绩中,其中一项不及格者,不予毕业,考核成绩优秀者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二、 班级量化考核
1、 班级量化考核成绩评定:
班级成绩=全班同学量化考核成绩总分/全班人数+团体应加分-团体应减分
2、 加分条件:
A、 班级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团体名次,予以加分:
第一名:加10分;
第二名:加8分;
第三名:加6分;
第四名至第六名:加4分。
B、 班级参加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团体名次予以加分:
第一名:加7分;
第二名:加5分;
第三名:加3分;
第四名至第六名:加2分。
C、 在日常教室卫生检查中,每获一次优加1分。
D、 区域卫生、绿化区期末综合评比:
第一名:加7分;
第二名:加5分;
第三名:加3分。
E、 在寝室卫生评比中,“文明寝室”所在班级,加5 分。
F、 考核期内学生出勤率:
100% 加10分;
95% 加5分;
3、 减分情况:
A、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全校性活动,减20分。
B、 无故不参加黑板报评比,减10分。
C、 不打扫教室卫生或教室卫生检查获差,每次减5分。
D、 不打扫区域卫生和绿化区,每次减5分。
E、 寝室卫生评比中倒数三名所在班级每班每次减5分。
F、 班级考勤员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减10分。
G、 班级在学校集会活动中,聚众起哄、闹事,减10分。
七、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一、 优秀学生奖学金
1、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比例、金额标准如下:
一等奖 每生每年 1200元 评定比例4%
二等奖 每生每年 900元 评定比例8%
三等奖 每生每年 600元 评定比例10%
2、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采用《贵州省财政学校学生德、智、体综合量化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学生所在班级综合评分排列名次作为评定的主要依据,并在下述条件范围内择优评定。
A、 一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前10名之内,且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85分以上,体育80分以上,考查80分以上。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4%
B、 二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前20名以内,且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在86分以上,单科成绩80分以上,体育80以上,考查80分以上。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
C、 三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前35名之内,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在82分以上,单科成绩80以上,体育80分以上,考查80分以上。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二、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未取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 学年成绩无补考,珠算获能手六级、能手五级、能手四级、能手三级、能手二级、能手一级者,分别获50元、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单项奖学金。
2、 学年成绩无补考计算机过级,英语过级,根据级别奖励50至200元奖学金。
3、 参加市级举办的各项比赛取得团体总分前六名的参加人员,按成绩大小,分别发给第一等奖学金50元,第二、第三等30元,四至六等20元。获个人名次者,第一名发给奖学金60元,第二名55元,第三名50元,第四名45元,第五名40元,第六名35元。参加全省的各项比赛获得一项名次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加发奖学金10元获二项名次以上者,按最高名次奖发给。
4、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凡获得前三名的集体和个人分别发给奖学金。
团体第一名班费50元,第二名奖班费40元,第三名奖班费30元。
个人第一名20元,第二名15元,第三名10元。
(校运会奖励办法另定)
三、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办法
1、 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科统一负责,各班组织实施。奖学金必须严格按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2、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年的3月份、9月份评定),学生科审查,分管校长审批。
3、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填写《贵州省财政学校奖学金评定表》存入学生档案,由学校发给获将证书。
四、不能享受奖学金的规定
1、 综合测评名次居本专业35名以后者不得享受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
2、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有缺旷者。
八、学生勤工助学试行办法
一、 勤工助学的条件
1、 学习努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2、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优先安排勤工助学。
二、 勤工助学的范围
1、 校园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场所,且工作适合学生的;
2、 学校的教辅工作、助管工作、临时劳动等;
三、 勤工助学的办法
凡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意见后报学生科审核并办理上岗证,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上岗前,一般应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对工作不负责作,玩忽职守的由用人单位通知学生科,对造成后果者,将停止其工作直至给予处分,不允许学生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
九、安全制度、宿舍安全防火、治安管理办法
1、 学生宿舍里不准乱接插头,烧煤油炉、酒精炉、电炉等。一经查实,除罚款外,第一次作警告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第三次开除学籍。
2、 在校学生严禁赌博,一经抓获查实,不论资金大小,第一次作警告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第三次开除学籍。行为严重,赌资较大者,一经查实,即作开除学籍处理。
3、 在校期间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理。凡动刀者,一律开除学籍。
4、 学生一律不准借自行车、摩托车在校内骑驶,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学校将视其情节作相应处分。
5、 校园内严禁携带或藏匿管制刀具,一经发现立即作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 全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值班人员按时熄灯、关门,在关门、熄灯后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照明和翻墙、翻越铁门进入学生宿舍。
7、 学生宿舍内不准私接电源(包括使用一切交流电源的电器)和使用煤油炉等,违者没收用电设备和各种炉具外,造成事故者,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8、 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就寝,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9、 学生宿舍内不准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违反这一规定,造成遗失被盗者,学校一概不负责。晾晒的衣物应经常查看,及时收捡。
10、 每天按时上课和上晚自习,值班人员将每天对未上课在寝室的学生进行登记,如在此期间宿舍内发生被盗,如确定为内盗的,保卫科有权对在宿舍没有上课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接受审查。
11、 学校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及管理十分重视,专门聘请了值班人员和成立学生会纪检部。全校学生(包括外来人员)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对不服管理、寻衅闹事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附:学生会纪检部执勤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晚
男生10:30---11:20
女生10:30---11:00
十、封闭式管理规定
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我校对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即星期日晚上七点半点至星期五下午五点,学生不能自由出入校门。此期间出入校门按如下规定。
1、经家长、班主任、学校一致同意走读的学生,上学和放学可出入校门。
2、提前就业并办理手续的学生,上班和下班可出入校门。
3、参加校外短期学习或培训的学生,在学生科办理手续后凭手续证件可出入校门。
4、毕业班同学下午因找工作可出入校门,但必须在晚七点以前返校。
5、其它特殊情况由学生写申请、班主任签字即可出入校门。
以上出入校门的学生,须主动出示有本人相片的出入证,拒不出示者,不得出入校门。
十一、寝室、教室规则
1、 学生一律在规定的寝室住宿,不得随意调换,更不能到外面租房。
2、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持证件进入宿舍,非本校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外来人员找学生的,只能在会客室等候)。
3、 必须按时执行作息时间。
4、 寝室内的床、桌、椅等公物要爱护,凡有损坏,由该寝室学生负责赔偿。
5、 学生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管理,不服从管理者根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 不得往楼下倒水,乱扔废弃物、吐痰违者扣操行分2分,(凉台水管滴水视为倒水)。
7、 寝室内不得赌博、喝酒、打架,一经发现扣操行分10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8、 22:00后不得互串寝室,违者扣操行分2分。
9、 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扣操行分2分,并给予上报批评。砸酒瓶者,扣操行分10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0、 起哄、辱骂执勤人员,扣操行分5分。
11、 学生会干部违反以上条例者双倍受罚。
12、 勇于揭发违纪律现象者,经核实后,加操行分5分。有故意诽谤或假举报者,扣操行分5分。
13、 学生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尊敬老师,老师要认真组织学生、督促和指导学生维护课堂秩序。
14、 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5、 上、下课时,由值日生喊“起立”,待老师答礼后,方可坐下上课。
16、 上课保持课堂安静,不能翻阅与本堂课无关的书籍。
17、 老师提问,学生应起立回答;学生提问,须先举手示意,经老师同意后再起立发言。
18、 着装整洁、坐姿端正、讲究文明礼貌。
19、 建立卫生值日制度,经常保持室内整洁。
20、 爱护课桌椅和其它教学用具,如有损坏,按规定赔偿。
21、 要节约课室用电。最后离开教室的学生要自觉关掉电开关。
22、 要注意教室安全。管理教室钥匙的同学要在同学们离开教室后及时锁好门,防止丢失东西。
十二、学生使用学校物品责任条例
1、 学生使用学校一切公共设施设备,负有爱护和保护之责任。
2、 如无意人为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由损坏者照价赔偿,并负担一切修理、安装费用;如故意人为损坏者,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3、 凡因放学后不关好课室宿舍门窗而遇恶劣天气,造成玻璃损坏者,由本班或本宿舍集体赔偿。
4、 教学或生活设施中属自然损坏需要更新者,由该班或该宿舍同学及时报总务科进行维修,费用学校负责。
5、 学生借阅学校图书应按时归还,如过期不还者,按<<图书馆管理规则>>罚则执行。
6、 严禁学生私带电脑软件、录音带、光碟等进入学校各功能实验室。凡发现学生带以上物品进入实验室,除没收以上物品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20-100元,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学生证件管理规定
1、 学生证的管理
(1)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生科发给学生,作为学生的身份证明,学生证应随身携带备用。
(2)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涂改,若确因不慎遗失,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班主任证明属实后,向学生科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并收取相应费用。
(3)拾到学生证,应及时上交学生科,凡有发现他人利用学生证冒充学生,应及时报告保卫科或学生科。
(4)凡利用他人学生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一经查实,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5)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者,必须将学生证交还学生科,办理注销手续。
(6)学生证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各班长根据学生收费单据收齐本班学生证交学生科办理注册验印手续。
2、 借书证的管理
(1)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图书馆发给借书证,作为学生借阅图书之用,学生借阅图书时应出示借书证并办理有关借书手续。
(2)借书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涂改,若确因不慎遗失,应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班主任证明属实,由图书馆查证补发,并收取工本费。
(3)借书证一次借阅书籍,数量由图书馆确定。
(4)要爱护书籍,如损坏或遗失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
(5)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者,必须将借书证交还图书馆。
十四、考试规则
1、考生应按时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考,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处。无故缺考、旷考,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2、 考生应按规定要求就座,考试中不得擅自调动座位,凡不听从监考老师指挥的,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3、 考生凭考试证参加考试,并将考试证放在桌子左上角,接受检查,无考试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4、 考生自带书籍、资料BB机、手机、翻译通等具备储存功能的计算器、文字纸张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东西入座位;书包等物品应放在讲台上,违反者视为作弊。
5、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交换答卷等任何作弊行为。如有违反、经监考老师查实者,视为作弊。
6、 在开考半小时内,考生对试题有疑问,举手向监考老师提问,在考试时间内,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不得离开考场。
7、 考场应肃静,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准在考场内谈话及在走廊上喧哗。
8、 答卷结束,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离开考场,交卷前未经监考老师许可,不得随便进出考场。
9、 考生有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一经确认,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由监考人员把作弊学生的姓名座号、班级记下、没收作弊证物,并在该生试卷上签注“作弊”字样,并将考试作弊情况填入考场记录表内。考生该门课程作“零分”处理,由学生科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0、 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放在考桌上并立即离开考场,经监考人员催促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应拒绝收卷,该门课程考试作“旷考”论。
11、 对遵守考场规则者,应予鼓励表扬,对违反行为、开脱说情者,应予批评教育。
十五、毕业离校规则
1、 毕业生离校前,必须将所在班级教室、宿舍、卫生包干区等地方的卫生搞好。
2、 必须按规定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归还公物。
3、 严禁毕业生破坏公物、破坏公共秩序、破坏公共卫生等违纪行为。凡有上述违纪者,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4、 已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仍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学校实行追踪处理,报用人单位备案,严重者由公安机关查处。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2、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 热爱专业,学好理论知识和技能。
4、 坚持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5、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公德。
6、 诚实谦虚,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团结同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7、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机密。
8、 听从祖国召唤,服从组织安排,艰苦奋斗,志在四方。
二、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摘要)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定病愈者,于下学年开学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仍未痊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本人持学生证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各年级、各班对未按时注册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的第三天向教务科和学生科报告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对无故迟到的学生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次不按规定报到注册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第六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两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 成绩考核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第九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并同时采用学分制记分。
学生按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考核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80%。
第十一条、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学期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集中阅卷。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体育课的成绩以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及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等进行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取得相关证明以教务科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减少项目或免修。
第十三条、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应交作业总数1/2者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2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任课教师应于考订前一周内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科。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向教务科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该课程的考核,不及格者可给予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无故缺考和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或协助作弊者,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由本人申请,以教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核成绩达80分(良好)以上者,以学校批准,可免修,该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含实训、综合实习、毕业实习)学生必须参加,并按要求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对办理互认协议的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成绩和学分互认,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依据。
第十九条、凡因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可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一次。凡补考合格的其成绩注明“补考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操行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由班主任、学生科、会同有关部门及任课教师共同进行,由学生科负责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三) 课程的选修、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弹性学习时间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读课程应首先保证必须课,而后限定选修课,再为任意选修课。对有严格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修读顺序为文化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实践课在基本学制内一般按规定时间修读)。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必须先办理选修手续,经教务科审核,教学校长审批后方能生效。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否则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考核不及格(含一次补考)的课程,文化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允许重修,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均可以重修,也可以在同类课程中改修。重修和改修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并缴纳重(改)修费用。学生重修课程可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的修读和考试,也可申请免听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的考试或参加教务科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二十五条、修读课程选定后一般不办理改修、退修手续。特殊情况必须改选、退选者,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本人申请,经教学校长批准后报教务科办理手续。逾期不得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完成本学期规定的学分学有余力,经批准可加选 下学期(年)的课程,以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允许学生对选定课程申请免修。经批准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但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及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四)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查实必须转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学生根据自己专长及爱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学生确有生理缺陷,必须转专业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办理手续规定:
1、转学学生向学校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
2、转专业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教务科审核,教学校长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转专业。
3、学生转学、转专业应交纳一定的费用,转学学生必须先向学校交清在校期间的学费,然后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转学费,转专业学生必须向学校交纳规定的手续费。
4、学生入校学习满二年(含二年)以上,学校不予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令其休学,交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
2、申请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3、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教学、实践等相关教学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过程中申请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1、 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未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2、 学生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
3、 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经有关用人单位对其各方面的综合鉴定一次。
第三十三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含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二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批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后续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1、 休学次数超过二次;
2、 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不休学者;
3、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 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退学学生的户口关系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六)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九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活动都应按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必须请事假者,应持有关证明(学生请病假须有医务部门证明,请公假须有学生科或有关部门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办法见贵州省财政学校考勤办法)。
第四十一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奖励办法见贵州省财政学校奖励和处分办法,下同)。
第四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 违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 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德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的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第四十六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七)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九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实习),并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条、学校规定普通中职在校基本学制为三年,高职生为五年。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学习者按有关收费标准收费就读。
第五十一条、普通中职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5年内,高职学生在8年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学分,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可在离校后的二年内通过学校认可 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十二条、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学分,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修读后续课程。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的毕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明。
第五十四条、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对口招生考试等,也可提前毕业。
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的活动。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献身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 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现象,正确评价各种社会思潮。
3、 树立法制观念。
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对不良现象敢于批评指正,对违法行为敢于斗争,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4、 树立良好的个人品质。
坚持集体主义精神,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互助、谦虚有礼、举止得体、诚实守信、拾金不昧。正确把握异性之间交往分寸,在校期间不谈恋爱。
5、 形成健全的心理素质。
诚实正直、谦虚宽厚、勇敢坚毅、锲而不舍、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处理好在学习、成才、择业、交友、生活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增强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6、 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
讲究卫生、穿戴整洁、大方得体。不打架斗殴,不拉帮结派,不讲粗言秽语,不说低级下流话,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不唱不健康歌曲,懂得现代文明生活方式和交往礼仪。
7、 勤学苦练,刻苦钻研。
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懂得职业道德。按时独立认真完成作业;测验、考查、考试不作弊;积极进行各种实践活动和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个人动手能力。
8、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爱惜粮食,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借物归还,损坏赔偿。
9、 热爱劳动,增强体质。
做好值日工作,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10、 遵守校规校纪。
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学校纪律。参加集会安静听讲,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观看文体比赛,行为要文明,不起哄喧哗;遵守食堂和宿舍的管理制度,有序就餐,按时休息。
四、学生仪表着装规定、校园礼貌守则
1、 注意仪表着装,做到朴素、端庄、整洁大方。学生在校上学期间及参加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时必须穿着校服,并将校牌统一带在左胸前。
2、 颜面朴实,发型大方,男生不准留长发,不蓄胡须,女生不涂口红、不画眉、不染指甲、不涂脂抹粉、不蓄披肩发(长发要扎辫)。
3、 学生不得烫发、染发,不得佩带项链、耳环、手镯、戒指等饰物。
4、 不得穿拖鞋、裤衩、背心进入教学区。
5、 不得披衣、不得歪戴帽子。
6、 保持个人整洁,注意仪表仪态,穿戴符合学生身份。按规定穿着校服。
7、 尊敬师长,见面行礼,主动问好。回答老师问话时要起立,接受师长递交的物品或向师长递送物品时用双手,表示尊敬。
8、 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9、 使用礼貌语言,尽量讲普通话,不说粗言秽语。
10、 上、下楼梯靠右行,遇到老师或外来参观人员时,主动让路问好。
11、 有事进办公室要先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才可进入。办公室无人时不要进入。
12、 答应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要表示歉意。妨碍别人要道歉,被人妨碍不计较。得到别人的帮助时要表示谢意,麻烦别人时要说“请”。
13、 参加集会、讲座、活动时,讲究礼貌,注意礼仪。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进出。必须进出时,动作要轻,观看演出时,应在节目间息时间进出。报告、讲座、演出结束后,要主动热情鼓掌,让台上人员先行;观看比赛时,给双方鼓掌。
五、学生考勤规定
1、 学生上课、自习、实习、规定的集体活动都要实行考勤。
2、 缺勤项目分: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公假等六项,前二项以次数计算,后四项以节数计算。
3、 学生有事生病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假者均以旷课论。迟到、早退超过十五分钟以旷课一节论。
4、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予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应有医生证明。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二天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送学生科批准备查;三至五天内由学生科签署意见后报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五天以上由校长批准。期满返校应按批准手续销假,否则以旷课论。
5、 上课时由科任老师和副班长共同负责考勤;实习和专业性参观由指导老师和副班长(组长)共同考勤;规定的集体活动由班主任和副班长共同负责考勤;自习课由副班长负责考勤,不得弄虚作假。值日领导、学生科、班主任进行检查和抽查。
6、 各班每周公布考勤情况,副班长每周统计一次考勤情况,由班主任签阅后送学生科备查。
7、 凡请假超过学期总周数三分之一者应作休学处理。休学时间为一年。休学一年不按期返校者以自动退学论。
8、 凡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达十节以上者,迟到、早退二十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二十节以上者,迟到、早退累计四十次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学生德、智、体综合量化考核试行办法
一、 学生个人量化考核办法
学生个人综合量化考核由德、智、体三个部分构成,分别占40%,50%、10%。
(一) 德(操行分):
1、 学生在校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基本分为60分,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加减分。加分至100分为止。
2、 加分条件:
A、 在社会实践,入学军训,义务劳动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校表彰者、加5分,参加义务劳动一次加0.5分至2分;
B、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表彰者,加5分;
C、 校团委、学生会干部、《校园报》编辑室、校广播室成员,一学期内工作努力,无违纪者,加4分;
D、 班、团干,一学期内工作努力,无违纪行为者,加2分;
E、 参加市级以上各项比赛,获得名次者或荣誉称号者,分别加6分、8分、10分;参加本班第二课堂,并做出成绩者加1分(与学习有关);
F、 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比赛获名次者,加1至3分(按获奖情况);
G、 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全校性活动中获名次者,加2分;
H、 积极为学校宣传墙报、橱窗、《校园报》供稿者(累计前5名,由宣传部统计)加3分;参加本班黑板报编排组织者,每次加2分;
I、 在学校寝室卫生评比活动中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
J、 全学期无旷课、病事假、迟到、早退者,加3分;
K、 其它表现加分(附依据)。
3、 减分情况
A、 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社会实践、义务劳动、入学军训等活动,或在以上活动中表现较差,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及处分者,分别减3.5分;
B、 无故不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活动者,减3分;
C、 破坏校园、教室、寝室公共财物者,减3分;
D、 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等,减3分;
E、 酗酒闹事、抽烟、打架斗殴、赌博、盗窃、舞弊,视情节减5至10分;
F、 无故缺旷(正课、两操、珠算练习、晚自习)者,每人每次减1分;迟到1次0.5分,早退1分,病假0.5分,事假1分;
G、 在寝室卫生评比中,倒数三名的寝室,其成员每人每次减1分;
H、 男女生互串寝室,浪费水电(含使用电炉)者,减1分;
I、 故意刁难,阻挠校团委、学生会干部的检查、评比等工作的,包括班级工作减1至5分;乱倒污水扣2分;
J、 除以上各项外,受学校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5至10分。教室、寝室、卫生区域,评比差减1分。
K、 违反《封闭式管理规定》的,与校门卫发生冲突,阻挠门卫正常工作者,扣5分,情节严重者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4、 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将每个学生得分情况进行统计,分为四等:90至100分为优;76至89为良;60分至75分为中;60分以下者为差。并记入学生卡片。
(二) 智:本项积分由学生本人考试成绩+附加分构成
1、 评定方法:
智育考核成绩=(全期各门考试课累计成绩/课程门数)×60%+(全期各门考查课累计成绩/课程门数)×40%+附加分
2、 附加分:
A、 在各级各类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性论文或经验性文章,按全国性、省级、市级分别加10分、7分、5分。
B、 珠算定级能手能级,加10分。
3、 说明:
A、 本项考核时,体育成绩除外;
B、 考查课四级评分折算为标准分:
优 95分、
良 85分、
及格 70分、
不及格 40分;
C、 评分依据以期末各科综合评定成绩为准,补考成绩不算;
D、 考试舞弊,成绩以零分计算。
(三) 体:
1、 评定方法:
体育考核成绩=体育考试成绩+附加分
2、 附加分:
A、 在省级以上各类比赛中获奖,按名次分别加2至10分;
B、 在校级运动会(赛)上获奖,按名次分别加1至5分;
C、 两操、体育课全勤、加5分。
3、 减分:
A、 早锻炼、课间操每缺旷一次扣1分,事假、迟到一次扣0.5分,早锻炼、课间操不按有关要求进行,受批评者每次扣5分,考勤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扣10分;
B、 毕业班未开体育课,以80分为基础分,在此基础上加减分。
(四) 德、智、体综合量化评分方法:
综合量化分=德育(操行分)×40%+智育成绩×50%+体育成绩×10%
以上考核由班主任组织实施,学生科将有关部门统计整理的加减分情况交各班主任,班主任统计完后交一份到学生科。
学生综合考核成绩是评选“三好生”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学生干部一学期内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解除其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学生毕业时,各项考核成绩中,其中一项不及格者,不予毕业,考核成绩优秀者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二、 班级量化考核
1、 班级量化考核成绩评定:
班级成绩=全班同学量化考核成绩总分/全班人数+团体应加分-团体应减分
2、 加分条件:
A、 班级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团体名次,予以加分:
第一名:加10分;
第二名:加8分;
第三名:加6分;
第四名至第六名:加4分。
B、 班级参加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团体名次予以加分:
第一名:加7分;
第二名:加5分;
第三名:加3分;
第四名至第六名:加2分。
C、 在日常教室卫生检查中,每获一次优加1分。
D、 区域卫生、绿化区期末综合评比:
第一名:加7分;
第二名:加5分;
第三名:加3分。
E、 在寝室卫生评比中,“文明寝室”所在班级,加5 分。
F、 考核期内学生出勤率:
100% 加10分;
95% 加5分;
3、 减分情况:
A、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全校性活动,减20分。
B、 无故不参加黑板报评比,减10分。
C、 不打扫教室卫生或教室卫生检查获差,每次减5分。
D、 不打扫区域卫生和绿化区,每次减5分。
E、 寝室卫生评比中倒数三名所在班级每班每次减5分。
F、 班级考勤员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减10分。
G、 班级在学校集会活动中,聚众起哄、闹事,减10分。
七、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一、 优秀学生奖学金
1、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比例、金额标准如下:
一等奖 每生每年 1200元 评定比例4%
二等奖 每生每年 900元 评定比例8%
三等奖 每生每年 600元 评定比例10%
2、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采用《贵州省财政学校学生德、智、体综合量化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学生所在班级综合评分排列名次作为评定的主要依据,并在下述条件范围内择优评定。
A、 一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前10名之内,且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85分以上,体育80分以上,考查80分以上。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4%
B、 二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前20名以内,且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在86分以上,单科成绩80分以上,体育80以上,考查80分以上。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
C、 三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前35名之内,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在82分以上,单科成绩80以上,体育80分以上,考查80分以上。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二、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未取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 学年成绩无补考,珠算获能手六级、能手五级、能手四级、能手三级、能手二级、能手一级者,分别获50元、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单项奖学金。
2、 学年成绩无补考计算机过级,英语过级,根据级别奖励50至200元奖学金。
3、 参加市级举办的各项比赛取得团体总分前六名的参加人员,按成绩大小,分别发给第一等奖学金50元,第二、第三等30元,四至六等20元。获个人名次者,第一名发给奖学金60元,第二名55元,第三名50元,第四名45元,第五名40元,第六名35元。参加全省的各项比赛获得一项名次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加发奖学金10元获二项名次以上者,按最高名次奖发给。
4、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凡获得前三名的集体和个人分别发给奖学金。
团体第一名班费50元,第二名奖班费40元,第三名奖班费30元。
个人第一名20元,第二名15元,第三名10元。
(校运会奖励办法另定)
三、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办法
1、 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科统一负责,各班组织实施。奖学金必须严格按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2、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年的3月份、9月份评定),学生科审查,分管校长审批。
3、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填写《贵州省财政学校奖学金评定表》存入学生档案,由学校发给获将证书。
四、不能享受奖学金的规定
1、 综合测评名次居本专业35名以后者不得享受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
2、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有缺旷者。
八、学生勤工助学试行办法
一、 勤工助学的条件
1、 学习努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2、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优先安排勤工助学。
二、 勤工助学的范围
1、 校园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场所,且工作适合学生的;
2、 学校的教辅工作、助管工作、临时劳动等;
三、 勤工助学的办法
凡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意见后报学生科审核并办理上岗证,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上岗前,一般应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对工作不负责作,玩忽职守的由用人单位通知学生科,对造成后果者,将停止其工作直至给予处分,不允许学生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
九、安全制度、宿舍安全防火、治安管理办法
1、 学生宿舍里不准乱接插头,烧煤油炉、酒精炉、电炉等。一经查实,除罚款外,第一次作警告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第三次开除学籍。
2、 在校学生严禁赌博,一经抓获查实,不论资金大小,第一次作警告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第三次开除学籍。行为严重,赌资较大者,一经查实,即作开除学籍处理。
3、 在校期间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理。凡动刀者,一律开除学籍。
4、 学生一律不准借自行车、摩托车在校内骑驶,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学校将视其情节作相应处分。
5、 校园内严禁携带或藏匿管制刀具,一经发现立即作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 全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值班人员按时熄灯、关门,在关门、熄灯后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照明和翻墙、翻越铁门进入学生宿舍。
7、 学生宿舍内不准私接电源(包括使用一切交流电源的电器)和使用煤油炉等,违者没收用电设备和各种炉具外,造成事故者,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8、 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就寝,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9、 学生宿舍内不准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违反这一规定,造成遗失被盗者,学校一概不负责。晾晒的衣物应经常查看,及时收捡。
10、 每天按时上课和上晚自习,值班人员将每天对未上课在寝室的学生进行登记,如在此期间宿舍内发生被盗,如确定为内盗的,保卫科有权对在宿舍没有上课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接受审查。
11、 学校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及管理十分重视,专门聘请了值班人员和成立学生会纪检部。全校学生(包括外来人员)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对不服管理、寻衅闹事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附:学生会纪检部执勤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晚
男生10:30---11:20
女生10:30---11:00
十、封闭式管理规定
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我校对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即星期日晚上七点半点至星期五下午五点,学生不能自由出入校门。此期间出入校门按如下规定。
1、经家长、班主任、学校一致同意走读的学生,上学和放学可出入校门。
2、提前就业并办理手续的学生,上班和下班可出入校门。
3、参加校外短期学习或培训的学生,在学生科办理手续后凭手续证件可出入校门。
4、毕业班同学下午因找工作可出入校门,但必须在晚七点以前返校。
5、其它特殊情况由学生写申请、班主任签字即可出入校门。
以上出入校门的学生,须主动出示有本人相片的出入证,拒不出示者,不得出入校门。
十一、寝室、教室规则
1、 学生一律在规定的寝室住宿,不得随意调换,更不能到外面租房。
2、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持证件进入宿舍,非本校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外来人员找学生的,只能在会客室等候)。
3、 必须按时执行作息时间。
4、 寝室内的床、桌、椅等公物要爱护,凡有损坏,由该寝室学生负责赔偿。
5、 学生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管理,不服从管理者根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 不得往楼下倒水,乱扔废弃物、吐痰违者扣操行分2分,(凉台水管滴水视为倒水)。
7、 寝室内不得赌博、喝酒、打架,一经发现扣操行分10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8、 22:00后不得互串寝室,违者扣操行分2分。
9、 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扣操行分2分,并给予上报批评。砸酒瓶者,扣操行分10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0、 起哄、辱骂执勤人员,扣操行分5分。
11、 学生会干部违反以上条例者双倍受罚。
12、 勇于揭发违纪律现象者,经核实后,加操行分5分。有故意诽谤或假举报者,扣操行分5分。
13、 学生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尊敬老师,老师要认真组织学生、督促和指导学生维护课堂秩序。
14、 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5、 上、下课时,由值日生喊“起立”,待老师答礼后,方可坐下上课。
16、 上课保持课堂安静,不能翻阅与本堂课无关的书籍。
17、 老师提问,学生应起立回答;学生提问,须先举手示意,经老师同意后再起立发言。
18、 着装整洁、坐姿端正、讲究文明礼貌。
19、 建立卫生值日制度,经常保持室内整洁。
20、 爱护课桌椅和其它教学用具,如有损坏,按规定赔偿。
21、 要节约课室用电。最后离开教室的学生要自觉关掉电开关。
22、 要注意教室安全。管理教室钥匙的同学要在同学们离开教室后及时锁好门,防止丢失东西。
十二、学生使用学校物品责任条例
1、 学生使用学校一切公共设施设备,负有爱护和保护之责任。
2、 如无意人为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由损坏者照价赔偿,并负担一切修理、安装费用;如故意人为损坏者,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3、 凡因放学后不关好课室宿舍门窗而遇恶劣天气,造成玻璃损坏者,由本班或本宿舍集体赔偿。
4、 教学或生活设施中属自然损坏需要更新者,由该班或该宿舍同学及时报总务科进行维修,费用学校负责。
5、 学生借阅学校图书应按时归还,如过期不还者,按<<图书馆管理规则>>罚则执行。
6、 严禁学生私带电脑软件、录音带、光碟等进入学校各功能实验室。凡发现学生带以上物品进入实验室,除没收以上物品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20-100元,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学生证件管理规定
1、 学生证的管理
(1)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生科发给学生,作为学生的身份证明,学生证应随身携带备用。
(2)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涂改,若确因不慎遗失,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班主任证明属实后,向学生科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并收取相应费用。
(3)拾到学生证,应及时上交学生科,凡有发现他人利用学生证冒充学生,应及时报告保卫科或学生科。
(4)凡利用他人学生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一经查实,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5)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者,必须将学生证交还学生科,办理注销手续。
(6)学生证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各班长根据学生收费单据收齐本班学生证交学生科办理注册验印手续。
2、 借书证的管理
(1)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图书馆发给借书证,作为学生借阅图书之用,学生借阅图书时应出示借书证并办理有关借书手续。
(2)借书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涂改,若确因不慎遗失,应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班主任证明属实,由图书馆查证补发,并收取工本费。
(3)借书证一次借阅书籍,数量由图书馆确定。
(4)要爱护书籍,如损坏或遗失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
(5)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者,必须将借书证交还图书馆。
十四、考试规则
1、考生应按时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考,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处。无故缺考、旷考,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2、 考生应按规定要求就座,考试中不得擅自调动座位,凡不听从监考老师指挥的,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3、 考生凭考试证参加考试,并将考试证放在桌子左上角,接受检查,无考试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4、 考生自带书籍、资料BB机、手机、翻译通等具备储存功能的计算器、文字纸张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东西入座位;书包等物品应放在讲台上,违反者视为作弊。
5、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交换答卷等任何作弊行为。如有违反、经监考老师查实者,视为作弊。
6、 在开考半小时内,考生对试题有疑问,举手向监考老师提问,在考试时间内,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不得离开考场。
7、 考场应肃静,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准在考场内谈话及在走廊上喧哗。
8、 答卷结束,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离开考场,交卷前未经监考老师许可,不得随便进出考场。
9、 考生有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一经确认,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由监考人员把作弊学生的姓名座号、班级记下、没收作弊证物,并在该生试卷上签注“作弊”字样,并将考试作弊情况填入考场记录表内。考生该门课程作“零分”处理,由学生科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0、 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放在考桌上并立即离开考场,经监考人员催促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应拒绝收卷,该门课程考试作“旷考”论。
11、 对遵守考场规则者,应予鼓励表扬,对违反行为、开脱说情者,应予批评教育。
十五、毕业离校规则
1、 毕业生离校前,必须将所在班级教室、宿舍、卫生包干区等地方的卫生搞好。
2、 必须按规定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归还公物。
3、 严禁毕业生破坏公物、破坏公共秩序、破坏公共卫生等违纪行为。凡有上述违纪者,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4、 已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仍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学校实行追踪处理,报用人单位备案,严重者由公安机关查处。 |